就在邹先生准备进一步接触俱乐部训练营的时候,他突然发现9月份中国足协公布的第一批禁足名单中出现了张振强的名字,他也是“终身禁足”名单的一员。
中国足协在张振强的处罚决定中明确写道: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原武汉长江足球俱乐部球员张振强参与不正当交易,操纵足球比赛,获得非法收益,严重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于是,邹先生也对大连俱乐部的资质产生了怀疑。因此,他进一步向大连市体育局和大连市足协咨询了俱乐部的相关资质。经核实,大连足协相关工作人员告诉邹先生,大连俱乐部不是大连足协下的会员俱乐部。
该工作人员还向邹先生强调:“一般情况下,开足球培训(公司)可以在工商注册中招生。如果不参加大连足协组织的各种青少年比赛,也不需要在大连足协注册。”
“在足球场上,守门员应该是球队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一旦守门员失去了底线,球队的努力可能就白费了。这样的人能教孩子吗?”邹先生犹豫了。
足球协会的禁令,无法管理
2024年中国足协正式发布的《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对“终身禁足”有了明确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如下所示: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比赛或其他),禁止被处罚对象从事任何与足球相关的活动。
从普通人的认知来看,张振强在青年足球训练俱乐部开始教学,并公开发布招生信息,从事与足球相关的活动,无论是字面上还是实际上。足协发布的“禁足令”似乎对他没有任何影响。
对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卓建文化娱乐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涛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中国足协对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的球员开行业罚单‘终身禁足’。事实上,只有在足协的管辖范围内才有约束力。同时,由于罚单不是司法判决,很难延伸到社会的其他领域。”
丁涛表示,根据现行规定,中国足协发布的纪律要求只能满足会员单位,适用于中国足协主办的比赛和活动,最多涉及会员单位主办的比赛和活动。
假如大连足球俱乐部挂靠大连市足协,是大连市足协的会员单位,那么毫无疑问,被中国足协禁足的球员不能在这里执教。
“但正如大连足协工作人员所说,如果大连足球俱乐部不是大连足协的会员单位,那么中国足协的禁令就很难达到。俱乐部的运营仅受大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理论上,市监督管理局只能接受家长,即消费者投诉,检查俱乐部是否乱收费,但不能按照中国足协的禁令执行“禁足”。"
根据企业调查的相关信息,大连盟足球俱乐部成立于2022年,被称为大连盟佳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占股51%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名叫韩伟,另一名占股49%的股东是程谋义,他是1985年出生的大连球员。他的职业生涯长期在中超浙江俱乐部工作。根据公司2023年年报,公司只有2名员工,国家标准行业被归类为体育竞赛组织。
根据大连盟官方账号顶级信息,程谋义不仅是股东,也是教练,还有许多退役的大连球员担任合伙教练。
尽管张振强之前没有“加入”,但是大连盟俱乐部今年刚刚派出球队参加正规的青少年足球比赛。
据公开报道,大连盟青训足球俱乐部在2024年9月在沈阳举行的第十届“和平杯”国际青少年足球邀请赛中,以5战全胜的令人印象深刻的战绩闯入U6(6岁以下)组决赛,最终获得亚军。
经查询,“和平杯”的主办单位不是中国足协、辽宁省足协、沈阳市足协,其中辽宁省足协、沈阳市足协只是协办单位。但是比赛的队伍很多,参赛者也很多样化。
在“和平杯”官网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国内青少年足球俱乐部必须提前在当地足协注册。因此,像大连盟俱乐部这样的非本地足协注册球队参加非足协体系赛事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禁止足球运动员再就业,应该包容吗?
众所周知,中国足球运动员退役后的出路相对有限。目前,大多数退役球员的主要选择是开设短视频账号作为博主,加入青训行业。
在中国足协发布第一批禁足名单后,一些球迷表示,一些因违纪违法被禁赛或禁足的球员犯了“一时糊涂”的错误,因为他们长期遭遇俱乐部恶意拖欠工资,没有求薪的希望。目前青训领域教练相对匮乏,这也是困扰中国足球青训多年的一大难题。我们应该再给他们一次机会,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用足球技能在社会上重新站稳脚跟。
但也有粉丝认为,有过违规违纪行为的球员,如果不能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巨大代价,仍然可以轻松在足球领域“谋生”,这将使中国足协的禁令“无效”,降低他们的可信度,仍然不足以对足球行业的从业者产生强大的警示作用。
对此,北京一家青年足球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表达了对中国新闻周刊的担忧。“目前,除了中国足协和地方足协体系外,国内举办足球比赛的主体还包括机关、大学、企事业单位等。,影响力也不一样。由非足协系统主办的“和平杯”等已经有很大地域影响力的青少年足球赛事,如果被发现有禁止参加的足球运动员,虽然不违法也不违法,但毕竟可能会影响相关赛事的口碑。”
该机构负责人还表示,目前国内青年足球训练俱乐部的就业关系对于禁止足球运动员“合法就业”,继续从事足球行业没有障碍。
“许多足球青年训练俱乐部与教练的就业关系不是长期雇佣的合同制关系,而是“灵活就业”关系。出于成本考虑,俱乐部一般不会为教练提供五险一金等长期雇佣合同中应有的保障。只要教练人气好,就可以在很多俱乐部转教。当然,教练也需要宣传自己,出去拉业务,得到家长的支付,得到相应的课时工资,类似于旅行社的“包桌”。”
丁涛还指出,由于青训俱乐部普遍实行挂靠合伙制,家长与俱乐部签订合同,具体教练人选一般不会在合同细节上达成一致。“不排除很多俱乐部直接用现金支付教练的工资。因此,即使相关禁足球员被家长举报,俱乐部也可以和教练一起辩称训练是一种公益行为,双方都没有雇佣关系。”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中国足协9月在官网发布《关于中国足协对涉案人员行业处罚的通知》和60人的处罚决定后,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收到了13起纠纷解决申请,要求撤销或减轻对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不服的处罚。
10月21日至22日,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集中开庭审理上述13起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申请人陈述了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阐述了处罚决定的工作程序、事实依据和规则依据。相关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和公安机关的询问/讯问笔录分别提交给被处以“终身禁足”和“禁足五年”的案件作为事实证据。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和最终陈述意见。